干货 |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4)
1. 纳税人
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 征税范围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不包括:向依法设置的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理固体废物
3. 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4.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减征: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2)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1.纳税人
我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2. 税率
比例税率 10%
3.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免征: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1.纳税人
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 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耕地、园林、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但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3. 税收优惠
1)免征: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
2)宅基地: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经批准搬迁,新建住宅,免税;农村烈士遗属、残疾军人、最低生活保障村民新建自用住宅,免税。
3)最低征额: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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