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企业尚未执行新制度
从检查和调研情况来看,《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符合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原则要求,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小企业规范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信息质量、企业经营管理和对外开放水平。
从浙江省实际执行来看,大多数小企业能按新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也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20%左右的企业尚未开始执行新制度,仍按原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在执行新制度前普遍存在未全面进行财产清查;没有准确执行新制度;存在制度交叉执行现象。
实施动力不足
缺乏外部压力和新制度的不够完善之处是造成小企业执行新制度不够到位的主要原因。
缺乏外部压力,从小企业会计报表外部使用者角度来看,主要是主管税务机关和银行部门。
就税务部门而言,对一些小企业实行了“定额征税”或“核定征税”办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要求不高。且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企业电脑申报纳税环节上至今仍采用原行业会计制度的报表格式,税务人员在执法时对新制度的落实与否也关注不足;就银行部门而言,关注的是资产负债率和小企业经营利润等方面指标,不关注企业执行的是什么会计制度。从小企业外部会计监督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基本上为民营企业,没有直接联系牵头的主管部门,其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核算的规范,只能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一家来承担。而各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人员要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等各种考试,以及本辖区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行业等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没有更多的精力放在会计监督和业务指导上。而且现行法规也没有要求小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样小企业执行新制度就缺乏外在压力。
制度本身有待完善之处
表现在:一是在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出现断层,由此产生制度上的灰色地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于2003年2月制定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未能涵盖整个国民经济行业,尚存在未涉及的灰色地带,如较大部分的服务行业基本上未有涉及。这些没有界定标准的行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势必没有可选用的会计制度,或者说是没有制度以供执行。
二是部分会计政策不够明晰,企业较难把握与执行。如在会计核算办法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工商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其他行业如房地产、服务业等行业则很少涉及。
三是部分会计业务处理方法欠妥,脱离企业实际,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如发生财产损溢情况,小企业不可能在发生溢缺时即能处理完毕,也必须履行相关批准、审核程序,暂挂“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也是必然的。
建议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进一步推进《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建议采取对策如下:
首先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会计工作的认识。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单位会计工作责任的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执行新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认识不够,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如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以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向他们宣传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强化单位内部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同时也要使他们认识到实施新制度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一项必须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将其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
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努力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从调查中得知,会计人员了解有关会计制度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因此切实抓好继续教育工作十分重要。要从教育内容安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管理等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通过有效的培训,使小企业会计人员掌握新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同时要让会计人员清楚,在实际工作中,还需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内部核算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报告制度,以保证小企业会计制度真正贯彻实施到位。
第三,加强对小企业执行新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小企业会计制度有效实施。财政部门应与税务部门联合,共同制定制度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小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干部要做好对小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工作。税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同时对电子申报的会计报表尽快统一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所要求的会计报表格式。
最后,建议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加以完善,以适用和规范各类小企业及其各类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适用范围上应包括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这需在制度中对该类企业的特殊业务会计核算作出规定;对一些行业如房地产业、IT行业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及小企业清算解散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对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部分会计业务处理方法欠缺之处加以修改。(中国财经报 陈建中 全龙江 骆超 2006-6-30)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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