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有税收优惠
转制科研机构有税收优惠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
003]137号)。通知指出,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
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一、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
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如果转为
企业和进入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
企业所得税。
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
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
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
确定。
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
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但应注意的是,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已征的房产税款不
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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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3-27 责任编辑: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