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
1. 纳税人
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 税率
1)从价计征1.2%
2)从租计征12%
3.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扣除比例幅度10%-30%,具体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个人出租住房4%)
4. 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军队自用+出租房产免征房产税 。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当月缴纳;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缴纳;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缴纳;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缴纳;
6)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次月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
1. 纳税人
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割、抵押以及出租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3. 税率:
比例税率,实行3%-5%幅度税率,具体以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4. 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5. 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6)按规定准予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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