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1、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际减按10%)。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公式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公式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减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减征、免征的税额。抵免税额是指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以上项目超过抵减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在其抵免限额内抵补。
【提示1】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提示2】 所谓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已经在中国境外繳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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