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初级经济法第四章——增值税销项、进项的确定!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提示1:销项税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2: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提示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提示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提示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记忆贴士:“代”):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a.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只征增值税]
b.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提示】:组成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4、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5、兼营的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看“票”,同票余额;不同票全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实际收取额,非金银按新货销售额)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正常销售处理)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各按购进和销售处理)
7、包装物押金。
1)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无论怎么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并入征税;
8、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三、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深加9+1)
提示2: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税额
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总结】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和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示】购进的住宿服务符合规定可以扣除!
4)购进的贷款服务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新变化】: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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