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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根据司法考试“新增必考”的考试规律,特整理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总共新增考点44个(含新增子考点):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三国法、刑法、行政法没有新增考点,经济法新增1个考点,法职道德新增1个考点,刑诉法新增12个考点,民法新增4个考点,商法新增4个考点,民诉法新增22个考点。司法考试大纲各科新增考点的具体变化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
  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六、国际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七、国际私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八、国际经济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十、刑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十一、刑事诉讼法(12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
  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11.第二十章第一节“概述”中,删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12.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考点做了调整。删除考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十三、民法(4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
  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十四、商法(4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商法部分的修订,大纲和教材修订集中在证券法部分:
  大纲中,第七章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中,考点作了调整,新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规制”、“基金服务机构”、“基金行业协会”4个考点。
十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2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
  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
  (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
  (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9.第十六章“特别程序”中:
  (1)新增第七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包括“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3个考点。
  (2)新增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包括“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对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裁定”2个考点。
  10.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中:
  (1)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中,新增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启动”。
  (2)第四节“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中,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下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子考点“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1.第十八章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中,考点“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下新增子考点“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换”。
  12.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
  (1)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下删除子考点“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
  (2)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中,删除考点“涉外财产保全”。
  13.第二十三章第一节“仲裁概述”中,删除考点“仲裁的类型”。
  14.第二十四章第二节“仲裁协会”中,删除考点“仲裁协会的设立”。
  15.第二十六章第三节“仲裁中的保全”中,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考点“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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