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正确看待行政事业单位“应付职工薪酬”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对职工薪酬核算采用的是财政部2013年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该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专门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
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认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际作用不大,仅仅是增加了工作量,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并没有使用这一科目。笔者认为,应正确看待行政事业单位“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并非新制度的产物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均秉承收付实现制的理念进行核算和管理。具体来讲,就是在实际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时,直接列入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不设置专门的计提科目,也不提前计算提取。
2006年,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核算和管理,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下称《核算办法》),规定在当时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分别核算应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个人收入。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不是2013年之后的产物,实际上早在2006年就随着财政部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要求应运而生了。
但与《核算办法》相比,新制度在职工薪酬核算上有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在科目设置上,将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统一归并成1个“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是在核算内容上,在原核算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是在明细核算上,原文件规定在一级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而新制度规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只是核算单位应付给“本单位”职工及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现在比较普遍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行政事业单位支付派遣公司的费用属于劳务费范畴,不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为什么要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大家一般认为,企业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非常有必要,因为企业一般是本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即本月提取当月的薪酬,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下月再发放上个月提取的薪酬,冲减上个月的应付科目。这种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无疑能够比较好地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匹配。而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是当月发放当月的工资,如果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工资等进行计提的话,往往就会出现一张凭证同时有两个会计分录,一个分录是借记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另一个分录则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财政拨款收入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一贷一借直接冲销掉了,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很多人认为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作用并不大,还增加了工作量。
但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真的是这样无用吗?2006年,针对当时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 混乱和津贴补贴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中纪委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6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方案》,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实施范围。
在不少地方擅自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津贴补贴实施范围的同时,还有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乡两级还存在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欠发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问题。为此,财政部在2005年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多发或者拖欠工资问题,有必要通过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账务处理的调整,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技术角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引导和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于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出台。
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主要有4个方面好处。一是通过这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及期末余额,就可以比较完整、准确地统计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发放额、实际发放额以及多发或欠发额,有助于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二是通过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交易事项和经济业务的完整脉络。三是从应付职工薪酬进一步拓展到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可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完整而真实的核算,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基础数据,奠定坚实基础。四是通过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单位的负债,能够从法理上更有效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满足职工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不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后果堪忧
有会计人又问,出于简化手续、减轻 劳动量的考虑,不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到底行不行呢?2013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发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这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5年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是,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一些阻力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四部委决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这意味着,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来核算津贴补贴。财政部的“规定”,在2013年新会计制度出台以前,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在2013年以后,就是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尽管不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于会计核算的最终结果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但出于爱护和保护会计人自己的考虑,应依法合规地设置和使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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